盘点一下那些安全管理人员因为这样被追责的…
安全生产无小事,违法犯罪必担责。在实际生产过程中,种种诸如安全培训不到位、安全检查不到位、安全管理不到位等疏忽,都可能导致企业和安全生产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在此,我们从不同角度盘点梳理了几个案例,可谓是发人深省。
2019年5月某日,某装饰公司的主要负责人贾某在未对施工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情况下,安排施工队进行高空作业。期间,一名施工人员因未系安全带,不慎失足掉落2楼采光井内致死。
贾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严某作为施工安全负责人,均未履行好安全教育培训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贾某、严某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20年7月,陕西铜川某矿业公司采区矿长张某组织夜班人员进入老采空区下方进行土方回填,回填施工过程中发生土体坍塌,造成正在施工的三人被埋身亡,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20万余元。
经调查,张某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不力,在未对矿山土体边坡采取有效的检测和防范措施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夜间违规作业,对本起事故有直接领导责任。事后张某被检察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提起公诉,并被依法判决承担刑事责任。
2020年10月,深圳某科技公司发生机械伤害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经调查,该公司对工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以及冲床未安装联锁装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
本案中,公司主要负责人来某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未认真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违章作业以及冲床未安装联锁装置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管理责任。应急管理部门最终对公司处以2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来某处以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赵某为压路机所有人,明知周某没有压路机操作证,仍然聘请周某作为操作员。2019年3月某日,周某首次操作压路机在工区作业,压路机突然刹车失灵,周某无法制动压路机,同时由于他缺乏驾驶经验,无法将压路机转向,最终导致压路机向前滚动将另一正在附近施工的被害人当场碾压身亡。
赵某、周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生产、作业中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罗湖区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对二人提起公诉。法院最终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二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21年4月,深圳某装饰公司承包的消防改造工程,由程某担任项目经理,在未经政府部门备案审批的情况下开始施工作业。施工人员何某单独进行施工,由于夹层内无任何采光条件,预留的风管安装口无任何防护标志及防护措施,何某踏空后从夹层坠落,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经调查,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8月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安全生产靠大家,安全责任人人担。不缺乏对安全的认知,对安全意识松懈,就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隐患,因此必须把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执行好!
安全检查应该定期进行,不仅要检查设备、环境、物料等硬件条件,还要检查员工的操作规范、安全意识、应急能力等软件条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应该亲自参与和领导安全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隐患排查。
员工是生产的主体,也是事故的直接受害者或制造者。因此,必须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让他们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操作方法、应急措施等知识。
公司应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行业的要求,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安全生产制度。同时,还要规范操作流程和标准,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分工、操作步骤等,并进行有效监督管理。
设备是生产过程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使用前后都要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调试、清洁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更换。
这些都是导致事故发生或加重后果的常见原因之一。在使用设备时应该佩戴相应防护用品,在存放物品时应该按照分类标志摆放并固定,在处理危险品时应该注意防火防爆并远离火源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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